引用自《刑罚的历史》作者:罗翔
墨刑又称黥面、黔面,是在人身体上(主要是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汁等颜料,待墨汁浸入血肉,皮肤变色,伤口愈合之后所刺之字也就成为永久的耻辱记号,所谓“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1]。最初,墨刑是在人额头上刺墨,刺在面的上部,所以墨刑又叫天刑,后来才在人的脸面上刺墨,也就是黥,只不过后来人们对墨与黥不再区分,一律统称为墨刑。古有“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之说,钻是断人足膑的刑具,而凿就是实施墨刑的工具,后世墨刑工具才改为针刺。在人的面部刺字,犯人在受刑时的疼痛可想而知。有时伤口感染,黥面甚至会危及生命。然而在旧五刑中,墨刑仍属于最轻微的刑罚,但是它毁人容颜,给人留下终生无法抹去的耻辱痕迹,其痛苦当是不言而喻。
墨刑自尧舜时开始兴起,到了夏朝时处以墨刑的罪名竟达上千种,所谓“夏墨辟千”[2]。商周时期,墨刑也被广泛适用,当时所谓微小的犯罪都可以被处以墨刑,因此《尚书·吕刑》说:“墨罚之属千”。春秋战国时期,墨刑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古籍中有大量留名留姓的受刑之人。如商鞅变法之时,太子触犯新法,为了维护新法的尊严,商鞅将太子的老师公孙贾处以墨刑,让太子之师脸上带着记号行走于朝廷,其威慑效果可想而知,史书说一时之间,“秦人皆趋令”。
秦朝时,墨刑又有新的发展,这主要是作为与劳役刑相结合的附加刑。如黥为城旦,黥为隶妾等,这都是在处以劳役刑的同时施加墨刑。其实在西周时期,就有将墨刑犯人充当劳力的先例,当时,奴隶主常把墨刑犯人充作守门人,即“墨者使守门”。因为这些人的脸上有记号,没法逃跑,而且四肢健全,不影响劳动。到了秦朝时,这种举措就成为一种固定的惩罚形式。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犯人不仅要承担修护城墙的苦役(城旦),而且还要被刺字羞辱。汉初名将英布就受过这种刑罚,在受黥之后,发配骊山,所以有人讥称其为“故骊山之徒”。据说英布少年时曾有一相士为其@¥,说他“当刑而王”,也就是受了肉刑后就可以成王了。英布成年后,果然犯法被罚,并欣然受黥,后来参加秦末起义,还真被封为淮南王。不过功高震主,英布后为刘邦所杀,成了“反革命头领”,因此为其作传的司马迁和班固都称其为“黥布”,而舍其大名“英布”不用。
由于墨刑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受刑,终身难以为人,不符合儒家教化为先的原则,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墨刑首当其冲,黥面之刑被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受刑之人不再刺字,改为男子剔去头发胡须并以锁束项,去做为期五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则做五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墨刑都没再实行。但其中有个小小的插曲,据《匈奴传》记载:西汉王乌出使匈奴之时,匈奴曾有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墨黥其面,不得进入单于所居住的穹庐。王乌从大局出发,只能顺从匈奴的规矩,“黥面入庐”。单于大喜,并欣然许诺让太子到汉朝作人质,求与汉和亲。当然有人认为,史书的记载并不一定准确,匈奴也许没有墨刑之俗,王乌最多不过是以墨涂面,象征性黥面,而非真的用刀刻其脸,这和墨刑有本质的区别。[3]
两晋南北朝时期,一度被废的墨刑又被恢复,而且有非常细琐的讲究。当时的法律规定,奴婢若逃亡,抓回来之后要用墨和铜青色的颜料在两眼上方刺字;如果再逃跑,就要在两颊上刺;第三次逃跑,则黥两眼下方。每次黥脸,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也下诏恢复墨刑和刖刑,规定对那些犯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依律当斩之人,如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如果说秦汉以前的墨刑或者是作为主刑使用,或者是作为城旦等劳役刑的附加刑,那么南朝的墨刖之刑显然是将墨、刖、流三刑并用,其残忍性大为提升。
隋唐时期,墨刑再次被废,但到五代十国期间,墨刑又被恢复,当时为了防止士兵逃亡,便于捉捕,许多兵卒脸上都被刺字,被称为“黥面天子”的后周皇帝郭威在年轻时就曾受过墨刑。
北宋的刺配之法是对墨刑更大范围的恢复。在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流刑逐渐发展为生死之间的中刑,但是其惩罚力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已逐渐降低,很难拉开死刑与徒刑之间的距离,实现降死一等的目的,因此北宋统治者在流刑的基础上附加黥面,从此刺配之刑正式进入新五刑之中,一直延续到清末。[4]刺配法的广泛适用导致黥面的刑具大有改进,当时的墨刑已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宋代黥刑适用很广,流、徒、杖刑都可以附加黥刑,特别流刑(加役流)则必须附加黥面,同时还要先行杖决,所以明人邱睿说这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其残忍性可想而知。
宋朝的黥面非常讲究,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的区别。刺墨的花纹也不相同,有的刺字,有的刺其他图形。对犯一般盗罪的,在耳后刺环形;对强盗罪,在额头上刺“强盗”二字;对应当受徒、流刑的刺方形,受杖刑者刺圆。刺墨的深度也有区分,一般是根据所发配地区的远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的刺七分。[5]
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之人,全国各郡监牢达数十万人。正如“城旦黥”为秦末起义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力军,刺配之刑也埋下了大宋王朝覆灭的伏笔,《水浒传》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万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及时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岂不都是刺配之人。
受宋法的影响,辽代刑法也有黥刺。起初所黥部位和北宋相似,但后来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太过严厉的,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应予废除。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真宗大发慈悲,下诏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于是墨刑有所变化,犯人的脸面不再受黥,而改刺颈项和手臂。对判为徒刑之人,改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同时盗窃主人财物,主人也不得黥刺其面,只能刺其颈或臂上。犯盗窃罪的,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犯则要被处死。
元代的墨刑更加普遍,在法律中已不是规定什么行为处墨刑,而是反过来规定什么情况可以免刺。由于元代刺刑太多,以至于很多人一刺再刺,还有些人则想方设法要把刺痕抹掉。但是统治者还是有办法刺上加刺,法律规定,犯罪被刺字之人把所刺之字自行除掉又犯新罪的,补刺;已被刺臂之人把整个胳膊都刺上花纹,以掩盖原刺的,如果再犯盗窃,于背部刺之;累犯盗窃,左右项、臂部都已刺字而又犯的,于项下空处刺。但是,为了体现对蒙古人的特殊优待,法律规定蒙古人犯罪,不得刺字,另外由于妇女的容貌对其至关重要,因此妇人犯罪也可免刺。
明代的黥刑和宋元基本相似。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天抢劫的,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要在右小臂上重刺。刺字之人如果擅除原刺的,还要被补刺。所刺之字必须依照律条的规定,官员不得任意刺字。当时有个笑话,说是有个叫陈东的在苏州做官时,曾命属下对一名处以充军发配的犯人进行墨刑,刺上“特刺配”三字。幕僚见后说:“凡刺‘特’字的犯人,罪行远远重于此犯,‘特’字的使用权在朝廷,我们小小苏州府使不得呐!”陈东随即纠正,命属下改“特刺”为“准条”(即依据律令条文),重新刺刻。后来,有人向朝廷推荐陈东的才干时,朝廷某官问道:“莫非是在人脸上起草稿的那个陈东吗?”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后对盗窃犯也可适用黥刑,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面上刺字,后者是刺在臂上。康熙初年曾有过改革,对于逃亡的奴婢不再面部刺字,只和盗窃罪一样刺小臂。后来又恢复以往的规定,理由是如果逃亡者刺小臂,逃亡者会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到了清末,黥刑终于走到尽头,被彻底废除。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