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在家是以父为纲,出嫁则夫为妻纲,丧夫后则是从子,妇女的一切只能是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而妻子的地位则是固定的,如古代皇帝只能有一个皇后一样,其他不是妻的都称为妾。

一、古代结婚年龄规定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传宗接代,生儿育女。所以古代注重早婚,因生产力低下,医疗卫生水平差,寿命普遍短。因此,对子嗣的要求就非常高。子嗣既可以养老、传宗接代,还可在农耕社会帮助父母进行农事,特别是历朝历代从政当官都以男子为重,故早婚可以满足古代先成家后立业的社会传统,这都使得早婚在古代比较普遍。对于结婚年龄,各朝各代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西周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到了汉朝的时候,汉惠帝曾下诏“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是对未满十五岁的未嫁女子加倍征收人头税,因女子如果超过十五岁还不出嫁的话则要受惩罚。到唐时,唐朝法令规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嫁”。正式规定男女初婚的年龄分别是15和13岁。此后各朝虽略有改动但变化不大,清朝在《清律例》中的规定为:“男十六,女十四后可论婚嫁”。即男女的初婚年龄为16和14岁。

二、成婚的条件
第一是父母之命。《诗经·齐风·南山》中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因此,父母对于子女婚姻有决定权,婚前婚后父母都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正如《孔雀东南飞》里焦仲卿和妻子刘兰芝的忠贞爱情“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但这在焦母的权势面前显得不堪一击。还有《梁山伯与祝英台》也是因为父母反对而成为爱情悲剧。
第二是媒妁之言。《诗经》“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婚姻能成婚的重要条件是有媒人的牵线搭桥,仅次于父母之命。《诗经·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周礼·地官》更设“媒氏”一职。媒人的作用即为了“养廉耻”,同时也起到“公示”的作用。《唐律》里说,“为婚之法,必有行媒”,为婚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媒人,违律嫁娶是不允许的。这就是双方要成婚时需要花重金找一个媒人的重要性,既是给足女方面子,同时也给男方成功结婚做保。
第三是“门当户对”,这是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后来这一制度演变发展为了“良贱不婚”,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的。而“纳妾”就可以随男子的喜好来选择,虽然不注重女子的身份,但良民女子为妾不会被说闲话。也有以娼妓、卖艺女子为妾的,这时会遭受大多人的嫌弃,成婚的主人家也会被议论,成为百姓们的饭后谈资。

三、成婚的程序
《礼记 昏义》曾曰:“昏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古代婚姻要经过“六礼”,有六个步骤,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经过“六礼”娶进门的为妻,与单纯以买卖交换的妾地位不同,妻所生的男孩拥有继承权。
① 纳采:男方家去女方家提亲
② “问名”,即男方的人到女方家里去问女子的生辰八字及姓名。
③ “纳吉”,即男方带着女方姓名、八字这些信息去问一下自己尊长的意见,若尊长已故去,就到寺庙里进行一个占卜,“吉”则进行下一步,“凶”则就此打住。
④ 纳征”,男方将一些礼物、财币送到女方的家里,女方接受了,婚姻关系就确定了。
⑤ “请期”,男方把自己家里商定的结婚的吉日告诉女方,得到女方同意,则礼成。
⑥ “亲迎”,完成结婚仪式,双方成为合法的夫妻。

四、婚姻的解除
婚姻的终结有四种情形:“七出”、“义绝”、“和离”、“呈诉离婚”。
七出是婚姻结束最基本的条件,具体来说:丈夫的离婚要求是指其妻犯了“七出”。
七出指1、无子,2、淫佚,3、不事舅姑,4、口舌,5、盗窃,6、妒忌,7、恶疾,“七出”的条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执行“七出”不需经过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毕竟封建社会讲究妇女从一而终,故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单方面的,即为“出妻”。对女性不公平对待的还有从法律上为女性婚内出轨定刑,唐朝的律法即唐律,规定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无子”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一个最重要的理由。东晋《拾遗记》里记载,东汉的经学大师贾逵的姐姐“嫁尧无嗣而归”。就是说他的姐姐嫁给了韩尧,但是因为一直没有生出儿子来,所以就被休回家了。
“义绝”指的是夫妻双方近亲属之间有相互杀害的行为,此行为会导致夫妻之间恩断义绝。
“和离”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情不相得者离之”,用今天的话讲就是感情破裂了,自愿离婚。
同时古代离婚中还有为女方考虑的“三不去”。所谓“三不去”是指:“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即娶的时候女方父母尚在,但是要休掉她的时候其父母已经去世,无所依存,这种情况下休妻是非常不人道的,所以不能休;“与更三年丧不去”,即男方父母去世后,妻子跟他共同守过三年丧,做此至“孝”之事,就成为家族一份子,不能休;“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嫁给男子的时候,男子家贫,但是要休掉妻子的时候,男子已富贵,此种情况下休掉与自己患难与共的妻子是非常不道德的,所谓“糟糠之妻不下堂”,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四、限制结婚的条件
① 同姓不婚
《礼记·曲礼》称:“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礼记·大传》称:同姓“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也。”古人认为同姓都是同一宗族,是本家,通婚会造成生殖力的下降,正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就是指现代医学上的近亲结婚会造成新生婴儿的智障或是别的遗传变异。古代律法上对同姓结婚有严格的惩罚条例,如《唐律疏议·户婚》专设“同姓为婚”条,“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宋刑统》也沿袭这一条的规定。到元代,因少数民族不信奉中原的儒家传统,其在同姓不婚的制止力度上不那么严格,只是规定如果违背同姓不婚原则就会被强制离异。明清的法律对此处罚是仗六十并且强制离异。
② 亲族不婚
古代,每个家族都会把亲族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类。其中宗亲指的是具有相同的祖宗的亲眷,这包括具有同一祖先的男家属,也包括嫁进来的媳妇和还没有嫁出去的女子。宗亲的范围包括到九族之内,从自己开始,向上到高祖一辈,向下到玄孙一代,再加上自身一代,合为九族。
外亲是指女系血统的亲属,外亲的范围很窄,如母亲的亲属仅推及上下两代,也就是说,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与姨表兄弟姊妹以外的人都不算亲属。依照血统,祖父母与外祖父母都是自己的直系长辈,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在重男系轻女系的古代,祖父母可列为宗亲,但是外祖父母只能列为外亲。
妻亲,指的是丈夫与妻子娘家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妻族的范围比外亲的范围更窄,除妻子的父母以外,妻子的其他亲属一概不算丈夫的亲属。
在表亲婚是得到认可的,虽有法律禁止,却屡禁不止,表亲婚是指表兄妹、表姐弟之间结成配偶的婚姻形式。如汉惠帝的张皇后是惠帝姐鲁元公主的女儿;汉武帝立卫子夫为皇后,卫子夫之弟卫青又娶武帝姐平阳长公主。像这种结成世代通家之好的皇亲国戚,在各朝各代可说是不胜枚举。

③ 身份限制
比如“良贱不婚”指平常老百姓与奴婢不能结婚。
“士庶不婚”士在古代指的是处于统治阶级的上层社会,包括皇亲国戚、官僚、知识分子、地主。庶就是指的处于被统治阶级的贫苦大众。早在西周的时候,就规定当时的贵族不得与平民阶级通婚。一直延续到后代,都禁止贵族与平民之间通婚,成为一种既定的风俗和礼制的要求。
僧道不婚
僧人和道士是严格受到清规戒律约束的,连酒肉都不能碰,更别提谈婚论嫁了。但在唐代以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时候,不能结婚的禁令只是宗教内部的清规戒律,但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就是讲如果僧道违反了规定而结婚了,那只是受到其宗教内部的处罚,而政府显然不主动干预对违规者进行惩罚的。但到了宋代曾诏书规定道士不得蓄养妻妾,已经有妻妾的要赶出家门到外面居住。元代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僧道不得为婚,“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官。”明清时候基本就沿用下来,《大明律·户婚·婚姻》规定》:“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

五、嫁娶规定
① 要求不得在服丧及家长被囚禁期间成婚
服丧期间的婚娶会被视为无效,而且还有可能被当做一种犯罪进行处罚。在《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明清律也设专条,对于据父母或夫丧而自嫁娶行为,处杖一百;娶妾减二等。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者,处杖八十。婚姻无效。另外明清律也规定,在居丧期间为人主婚也是犯罪,要处杖八十。
② 不得欺骗成婚
这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婚书和婚约的要求上。婚书及婚约的内容应为真实的记载,对于男女当事人的年龄、健康、嫡庶等情况如果有不真实的记述,即是妄冒,婚姻视为无效,《唐律疏议·户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己成者,离之。”
③ 不得恐吓强娶为婚
如果婚姻本身存在违法行为而以威胁手段使对方成婚,称作为“恐吓”;直接以武力强迫结婚的成为“强娶”。在古代“恐吓”与“强娶”都被视为犯罪行为。《唐律疏议》中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恐吓、强迫的一方要加重处罚,而受恐吓或强迫的一方则受到宽宥。

④ 不得娶逃亡妇女
不得娶逃亡的女子,逃亡的妇女指因为犯罪后逃亡外地,如果知情的人把其娶为妻妾就要按照窝藏罪犯的罪名进行处罚,但是也规定如果是不知道内情娶其为妻的可以不受到处罚。《唐律》中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⑤ 不得先奸后婚
中国古代重视伦理纲常,将一切非配偶的性关系都视为奸罪,即使是当事人双方都自愿的也不行。只要是为成婚的都要作为“和奸”罪进行处罚。而且古代对和奸罪的处罚是非常重的,在云梦出土的秦简中就记载了捉奸送官惩治的案例。唐朝的法律就规定对“和奸”的行为处徒一年半或徒两年。因此,先奸后娶被认为是违法的。唐律中规定先奸后娶的婚姻应视为无效婚姻。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也有记载“诸先奸后娶为妻者者,离者”的条文。元代也有:“诸先通奸被断,复聚为妻妾者,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条文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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